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普登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順榮 右原告與被告創富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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