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55號上訴人 何春雷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邱霈云 律師 高亦昀 律師被上訴人 何志文
何春來 何錦雲 何錦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 律師
田雅文 律師 蘇清水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柯佾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訊問證人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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