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五七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