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士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驗餘淨重0.298公克),經送驗結果呈大麻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10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2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343號卷第22頁)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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