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