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林怡君 被告 李發隆 被告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被告寶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投交簡字第20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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