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屬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決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致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