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5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亡)間聲請聲請繼承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聲請人僅繳一百三十五元,應補繳裁判費八百六十五元。
2.相關證物(公證書、海基會認證證明、照片、家書等)正本。
3.代理人丙○○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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