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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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109號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郭奕岡
被   告  陳逸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觀諸兩造所訂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甲
方(即被告)及其連帶保證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
意以臺灣臺北、臺中、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有上開約定
書足憑,是兩造間就本件消費借貸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
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中
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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