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72號
原   告  沈倉禾
訴訟代理人  涂子翊
被   告  王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該合意管轄係排他的合意管轄或競
合的合意管轄意思不明,宜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結論參照
);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
裁定意旨參照)。是在不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下,當事人得
合意定第一審法院,且如具備合意管轄之要件,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拘束,除被告未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
言詞辯論外,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提出兩造書立之
借據明載:「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以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揆諸前開說明,兩造既已合意本件借
款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且以文書證之,縱原告
陳稱:因為原告住臺中,距離南投較遠,所以另約定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也有管轄權,不是只能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等語,惟並未提出佐證說明兩造確有競合之管轄合意,宜解
為排他的合意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兩造前已合
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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