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26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2月3日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5年4月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許秀芬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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