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經第一次延長羈押後,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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