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
戊○○庚○○己○○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乙○○甲○○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 陳苓玉 右上訴人等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丁○○、戊○○、庚○○、己○○因殺人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謝俊雄法官蘇振堂法官賴忠星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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