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5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蔡習章 被告 李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