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19號聲明異議人 陳王春英 受刑人 陳文忠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4年度執字第911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兒子即受刑人陳文忠因公共危險案件被法院判刑有期徒刑6個月,然受刑人之父母年紀均大須人照料,也須靠受刑人賺錢養家,受刑人亦深感悔悟,懇請准以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指揮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母親,而本件受刑人陳文忠係00年0月0日生,為成年人,此有聲明異議人自行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聲明異議人顯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顯非法所明定之聲請權人甚明,是其提起本件異議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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