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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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損害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損害金事件,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曾錦昌~B3法官黃科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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