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重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陳玉屏
張慧婷 高健哲 施寶嬌 張瑂欐 洪郁寧 被告 郭少斌 原住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上列被告因本院87年訴字第8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少斌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