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國益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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