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七七號
自訴人乙○○兼承受訴訟人
自訴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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