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3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偉倫選任辯護人蔡鴻杰律師
董志鴻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偉倫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書慧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