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楚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楚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楚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5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52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9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楚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於99年3月5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6月8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
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