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史忠泰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忠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史忠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高榮宏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