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補充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 黃典隆 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間請求給付借款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本院所為聲請更正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認其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本院更正,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認上開裁定與本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無聲請人所指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自不生裁定更正之問題為由,予以駁回,並無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謂該更正裁定未斟酌憲法第15條、第80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社會救助法第1條規定,訴訟標的顯有脫漏之情形,對之聲請補充裁定云云。惟本院上開裁定並無脫漏訴訟標的之情形,聲請聲請補充裁定,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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