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曉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曉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曉婷因⑴竊盜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10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⑵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曉婷前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湖簡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3月確定,另因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10月、10月、1年、4月、6月、5月、4月、5月、6月、6月,並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以上宣告刑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10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⑵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確定,嗣緩刑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8號裁定撤銷等情,業經核閱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屬實,是本院既為上開案件中其中一案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