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61號聲請人 許宗勝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提出聲請人姓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台端聲請狀所載,與股票掛失函股東姓名不符)
二、請具狀分列系爭29張股票各別之股票號碼及各別股數為何?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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