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德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德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肇事相關資料(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筆錄及相片等),即足資釋明「即第三人 吳錫樹 所有駕駛AKN-8856車輛與相對人車牌號碼000-00車輛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19時56分於臺北市○○區○○○路與延平南路口處」發生交通事故之上開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