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正中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家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8,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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