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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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666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施凱騰
       黃馨瑩
       張子寧
       官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
並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0年9月20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處之成功派出所,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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