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壢秩字第156號
被移送人  范月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0年10月19日以平警分刑字第10060304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月琴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10月6日下午4時20分許。
㈡地點: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前。
㈢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1次,約定每次性交易
代價新臺幣1,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於上開時、地當場查獲,並製有現場臨檢紀錄表、同意
臨檢證明書各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本件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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