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80號
原 告 高錫慶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陳信甫
法定代理人 劉橫山
訴訟代理人 黃保嘗
被 告 陳昱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