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號
原   告  徐品禛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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