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200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伍
元,及其中①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參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②銀行資金: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肆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以內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