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7號聲請人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等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貳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及釋明方法之規定,於非訟事件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係執票人,自應提出系爭本票以資證明。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僅附本票影本。其本票真實性如何?聲請人是否確係執票人顯有疑義。經本院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提出系爭本票原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前開裁定並已於97年3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明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逕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乏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4年12月19日│2,000,000元│1,882,542元│96年7月19日│3.36││├──┼───────┼───────┼────────┼──────────┼───┼───┤│002│94年12月19日│500,000元│466,533元│96年10月19日│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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