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柒佰玖拾伍萬伍仟叁佰陸拾陸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拾伍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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