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3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傳友選任辯護人王治魯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66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傳友(所受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與告訴人 余鼎鳳 為桃園縣中壢市○○○村00號之1及45號之鄰居,2家人因停車擋車問題素有怨隙,王傳友於民國102年11月16日19時至20時許間,又因停車糾紛發生口角,余鼎鳳與其子 余明忠余漢峰 前往王傳友上址居處前叫囂,余明忠並持甩棍前往助勢,4人因而發生扭打,王傳友基於傷害之犯意,持不詳人所有且未扣案之鐵條毆打余鼎鳳,致余鼎鳳受有胸壁挫傷併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王傳友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余鼎鳳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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