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315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綱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6月28日102年度壢簡字第375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895號),針對關於被告自己部分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就此部分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是則就此部分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而為通常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范綱强被訴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三、觀諸被告范綱强業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原審判決後之103年10月9日死亡,佐有法務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原審認為被告犯行明確進之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核被告既於原審判決後已然死亡,原審未及審酌所為實體判決即存違誤。揆照上揭規定,應由本院撤銷原審判決關於被告被訴部分兼且就此部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故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