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10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三七六號
債權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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