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三七五號
債權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