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