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6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8年12月13日108年度審訴字第168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原偵查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274號),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9年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秀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9年
3月3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並經上訴人親收,有上揭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上訴人收受上開裁定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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