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聲請人即原告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純 相對人即
參加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複代理人 詹閎任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之訴事件,相對人即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則聲請駁回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