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抗字第9號聲請人 曾柏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馨恩 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彥魁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