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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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蔡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莉茹 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