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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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 林正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1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0條明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承審法官郭銘禮迴避,僅記載其主張適用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並未依上開規定釋明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