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聲請人 邱德修 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表人 張政源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重新審理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62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依法不得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準此,本件聲請人提出「人事行政當事人間進用事件就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9年3月27日109裁562號裁定提出異議狀」,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62號裁定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亦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及第28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訴訟事件,聲請重新審理,經本院106年度聲重字第2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5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嗣又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5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62號裁定駁回。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62號裁定提出異議,視為聲請再審,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魏式瑜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