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告 張舜凱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2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287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2日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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