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3號聲請人 呂劉美仁 關係人 呂俊雄 上列聲請人及關係人與相對人 呂木柱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及關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可會同法院及鑑定人對相對人為精神鑑定之醫院(或地點及醫師姓名)及確定之鑑定時間」,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