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債務人 鄭安泰 即 鄭南泰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末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 官洪甄憶 附件:
1、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⑴提出債務人民國(下同)100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表影本
(前所提薪資表影本未影印完全,請重新影印完整提出)。
⑵提出債務人自100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⑶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職稱、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
構(如本薪、績效獎金、紅利),是否領取年終、考核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⑷說明債務人薪資轉帳明細中,99年12月31日匯入之院區統
籌總淨盈餘預支新臺幣(下同)1萬816元,100年1月31日、100年6月9日匯入之年終結餘總淨盈餘513元、3,328元,100年7月15日匯入之北市聯醫8,620元,其給付之原因分別為何?⑸提出債務人前配偶 陳佳瑜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其每月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及實際居住地址。
⑹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⑻說明債務人戶籍地(新北市新莊區)、債務人長子鄭○○
戶籍地(臺北市大同區)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上開二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上開二戶籍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⑼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及債務人子女之實際居住地址。
⑽債務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上所載承租地址為臺北市○○
○路○○○巷○○號4樓,惟所提供水費收據用水地址、電費收據用電地址卻為臺北市○○○路○○○巷○○號、南京西路
155巷26號公設,與債務人承租地址不符,請債務人重新提出租賃處所100年度全年之水、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2、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98年12月20日至
100年12月19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