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8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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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8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亭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亭諠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賴亭諠因不滿 林佳琪 前於網路上發表之文章,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故意,於民國100年5月1日某時許,在其男友 胡宗佑 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利用網際網路上網至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雅虎奇摩無名網站之網址上(賴亭諠申請之網址為www.wretch.cc/blog/tny0000000),發表並散布標題為「幹賤女人跟別的男人亂搞生的小孩還不知是哪個男人的你才要去驗DNA吧」,內容為「幹賤女人你會不會不要臉,大家都知道妳一次交兩個男人還搞到懷孕還生了不知是哪個男人的小孩我看是你才要去驗DNA吧,妳被他朋友鄰居說的那麼難聽我都知道,還有我把你的小孩當我的小孩在看待,妳句然說我把妳的小孩帶壞,妳自己小孩教好不好就不要怪別人吧,賤女人大家請平平理,到底是誰錯誰對。http://www.wretch.cc/blog/abc987815(此為林佳琪之無名小站網址)」等足以毀損林佳琪名譽之文字,且公然侮辱林佳琪。
二、案經林佳琪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亭諠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林佳琪於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無名小站網頁資料2紙,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0年6月16日雅虎資訊(100)字第02600號函文1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查詢單明細資料4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賴亭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以1行為,同時誹謗告訴人之名譽及公然侮辱告訴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誹謗罪。爰審酌被告前因對告訴人在網路上言論,心生不滿,不思理性解決問題,公然指摘不實事項,損及告訴人之名譽,且以不雅穢語侮辱告訴人,對告訴人造成之名譽及精神上之傷害自屬非輕,惟考量被告本次所用之手段係為一次性之指摘,且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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