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雅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雅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翁雅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侵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詐欺│毀棄損壞│├─────────┼─────────┼─────────┼─────────┤│宣告刑(保安處分/│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55日││褫奪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98.01.29│99.08.31至99.09.01│99.08.31(聲請書誤│││││載99.08.31至99.09.│││││0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撤緩偵│臺中地檢99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65號│20714號│20714號│├─┬───────┼─────────┼─────────┼─────────┤│最│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嘉簡字第1716號│100年易字第1730號│100年易字第1730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19│100.09.09│100.09.09│├─┼───────┼─────────┼─────────┼─────────┤│確│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嘉簡字第1716號│100年易字第1730號│100年易字第17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31│100.11.23│100.11.23│├─┴───────┼─────────┼─────────┼─────────┤│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393號(已執畢)│字第14127號(編號│字第14127號(編號││││2、3定應執行拘役│2、3定應執行拘役││││80日)│80日)│└─────────┴─────────┴─────────┴─────────┘